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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 优化营商环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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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慧琳  发布时间:2024-09-10 09:29:44 打印 字号: | |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株洲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执行强制措施运用,综合施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切实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司法职能高效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市法院共执结涉企案件4412件,到位金额8.73亿元。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整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执行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多方联动 刚柔并济 化解腾房矛盾

——株洲某摩托车厂申请执行钟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执行要旨】

腾房类执行工作因具有对立情绪大、突发状况多、风险系数高等特点,一直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一味强调执行工作“强制性”,强制租户一腾了之,而是兼顾强制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上下联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被执行人后顾之忧,妥善化解对立矛盾,有力推动腾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株洲某摩托车厂申请执行钟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是由株洲某摩托车厂破产衍生的13个案件。株洲某摩托车厂破产后,租户一直不愿腾退租赁的门面、厂房,抵触情绪大且沟通困难。某摩托车厂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空场地,请求腾房面积18556.35㎡,涉及厂房8个,门面5户。

芦淞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了解,株洲某摩托车厂破产后面临政府收储企业资产,资金将用于偿付1000余名职工工资,缴费欠缴社保等。厂房、门面腾空是启动政府收储的前提条件,执行进展缓慢不仅影响资产收储进度,还影响千余名职工合法权益的兑现。另一方面,某摩托车厂因清退厂房涉及租赁户人数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中,收储资产的紧迫性与承租人搬离腾空时间长呈现对立状态,执行过程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考验着执行工作的担当和智慧。为高效、稳妥推进执行,芦淞区人民法院多次向党委政府、中院汇报,并在中院指导下制定执行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各项工作。立案当天张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张贴腾房公告。通过上门走访,了解租赁户不腾房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采取措施,各个突破解决。针对两个门面租户无法变更“烟草证”登记地问题,请求市烟草局协助执行,上门为租户依法变更烟草证后租户顺利腾退;针对租赁户拖欠次承租人押金问题,不厌其烦组织协调,对协调解决不成的,引导次承租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针对厂房没有对应腾空场地问题,向土地储备中心了解搬迁场地、规格及费用情况,与被执行人一同看现场、找房源,落实搬迁场地。

执行过程中,芦淞区人民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执行局长在执行,代表委员看执行”活动,邀请省、市、区人大代表实地查看现场,见证执行行动,凝聚执行合力。

【典型意义】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芦淞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重大案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工作,积极运用联动机制,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达到解决企业困难、维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多赢”局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案例二

带租拍卖促和解  灵活执行获共赢

——某银行申请执行苏某平、王某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要旨】

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的租赁权,当租赁权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涤除租赁权,也就是所谓的“去租”。人民法院处置在抵押之后设立租赁权的不动产,“去租”是常态。若在抵押权人认可租赁权或者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带租”拍卖。

【基本案情】

苏某平、王某莲向某银行贷款400余万元,逾期未按约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及保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申请人名下一处位于皇图岭镇繁华地带的五层房产。执行过程中,商户经营者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投入了巨资装修,现在经营情况渐入佳境,如果此时清场将血本无归。

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法官仔细查对核实了该商户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也迅速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查明涉案不动产一、二层(共约630平方米)已出租给案外人丁某用于经营超市。该超市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经营情况良好,如果“去租”、清空拍卖,将极大影响租户正常经营生产、又不利于物尽其用,如能“带租拍卖”显然更为适宜。

攸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组织多方协调,促使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等多方在带租拍卖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利用“线上”“线下”的宣传平台,最大程度扩大网络拍卖的影响力、增加潜在的买受人。后经过竞拍,上述不动产以5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至此,案件圆满终结。

【典型意义】

攸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采取活封活扣、带租拍卖、慎用惩戒等灵活执行方式,既最大程度保障胜诉权利及时兑现,又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实现多方共赢,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灵活执行“暖企”“护企”,优化营商环境

——长沙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株洲某动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执行要旨】

查封、扣押、冻结作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网络冻结,措施高效、容易变现,是执行措施的首选。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坚持因企施策,根据被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善意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由被执行人株洲某动能公司发包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工程。申请执行人长沙某公司按照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项目工程安装了电梯并检验合格,但被拖欠电梯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长沙某公司申请对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株洲某动能公司强制执行电梯款301000元和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多个其他执行案件,株洲某动能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因判决未明确株洲某动能公司欠付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执行法官暂未对株洲某动能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

为有力推进案件执行,炎陵法院执行局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株洲某动能公司,明确其欠付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阐明执行利害关系,督促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该货款主动与长沙某公司沟通协调、主动履行义务。同时,调查核实炎陵县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电子产业园,并对株洲某动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务的情况,当即下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基于公司经营发展考虑,请求法院不要冻结株洲某动能公司银行账户。经炎陵法院反复沟通,申请人长沙某公司同意暂不冻结银行存款,先行提取炎陵县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株洲某动能公司的到期债务301000元,并自愿放弃执行违约金和承担执行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服务于解民企之困,在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上多下功夫。此案涉及民企承揽合同纠纷,唯有妥善处理才能稳企业信心,促企业发展。本案执行法官通过灵活的执行手段收回债款,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炎陵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力度”和“温度”执行涉企案件,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四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助力企业正常经营

——天元区某建材服务部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执行前提下,要加大案件沟通协调力度,以更务实灵活的执行举措帮助企业化解一时之困,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赢得主动权。

【基本案情】

天元区某建材服务部因某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未支付贷款本金686096.04元、逾期利息30000元,合计716096.04元,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芦淞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是株洲市重点企业,也是上市企业,公司名下各类项目及工程涉及本市数万群众工作,其银行账户上有多个农民工专户,对其基本账户采取查扣冻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价以及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经与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从其做为另案被执行人案件中提取应退还案款在本案件中进行发放,同时表示将积极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4月9日,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应执行标的754131.3元,包含货款、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延迟履行利息以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764072.3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涉企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协商等善意执行方式尽量避免采取查扣冻等强制对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经营造成影响,同时保证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本辖区范围内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实现护航株洲经济平稳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