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株执在线 ⑦ | 物业公司拒不“离场”?法院释法说理巧“送客”

分享到:
作者:张吉辉 谭丽艳  发布时间:2024-09-28 15:31: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物业纠纷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痛点、堵点问题。当业主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时,是否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离场被拒时,又该如何破局?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涉清退物业公司的强制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茶陵县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一房产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从2017年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自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2019年1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成立。期间有一位业主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在2021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于2022年12月份最终确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

2023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株洲市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小区的物业管理一体化服务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后甲物业公司并未撤出小区,且拒绝与乙物业公司交接,上门强行收取物业费,并采取停水、停电、停电梯措施影响业主生活,遂成讼。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甲物业公司的结果合法有效,故判令被告甲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退出该小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判决生效后,甲物业公司仍拒不退出小区,小区业委会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甲物业公司拖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负责人拒绝露面,逃避执行,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甲物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调取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通过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执行干警多次走访甲物业公司,对其工作人员释法说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做好强制清退的计划安排,固定需转交的财物、资料清单。最终,在强大执行力量的威慑和执行人员耐心解释下,甲物业公司彻底打消逃避心理,主动进行了交接。

交接日,执行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依法督促甲物业公司按照判决有序进行交接。甲物业公司负责人主动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资料,并组织员工携带自有财产撤离。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后,在场业主无不拍手称快,奔走相庆。为表示感谢,小区业主代表还将一面“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


案件效果

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案判决生效后,甲物业公司迟迟不撤离,法院通过释法明理依法善意执行,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以高效率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既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权威,维护了物业服务领域秩序,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