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醴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该案由醴陵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敏洁,行政审判庭庭长宋子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段秋文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23年2月1日进入某印刷公司工作。2023年2月5日17时左右,袁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随后由某印刷公司工作人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左手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左手环指皮肤挫擦伤。2023年12月15日,袁某向茶陵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茶陵县人社局认为袁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印刷公司认为袁某系在当天工作结束后,机器处于关停状态下返回车间,使用锤子砸自己的手指造成受伤,其行为属于自伤、自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某印刷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茶陵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理情况
庭审中,经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等环节,合议庭对原告申请的两个出庭证人进行了细致询问,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围绕袁某是否存在自伤、自残骗取工伤保险的行为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观点阐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庭审,并就如何实质化解本案行政争议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把握有度、程序规范高效,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庭后,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某印刷公司进行全面的释法明理,某印刷公司当庭表示经案件审理后对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责任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院长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发挥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庭审活动、有助于提升法官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开展,通过府院联动力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下一步,醴陵法院将继续用实际行动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及时、妥善、实质化解,以行政审判的新成效助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