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盖 峰 陶 琛 本报通讯员 邓画文
记者:3月15日,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依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民生案。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对此您如何理解?
陈坚:“如我在诉”本质是要求以法官为核心的司法工作人员,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去审视司法行为,通过将心比心与当事人实现共心共情,这既是我们党一以贯之“为民情怀”宗旨的外化,更是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的生动体现。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如我在诉”精神内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让司法温暖可感可触、直抵民心。
要涵养“如我在诉”境界,践行能动履职理念。能动履职是过去一年司法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也是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的重要抓手。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是对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处理,要避免僵化理解适用法律条文,简单机械就案办案,而要以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商事基本原则、精神为指引,综合平衡各方不同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树牢“如我在诉”意识,厚植为民司法情怀。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关系民生、连着民心。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要求人民法院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办案的全流程、各环节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诉前端口前移,推进诉源治理、便捷解纷;诉中规范流程、耐心倾听,以精准裁判提升司法公信;诉后积极延伸职能,充分运用判后答疑、法官寄语、判后回访等手段促进案结事了。
要秉持“如我在诉”要求,锚定实质解纷目标。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功课做到极致。对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家事案件,要注重春风化雨、纾解心结,以弘扬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谐文明;对破产案件,要注重府院联动、机制创新,因企施策精准选择适用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实现市场资源优化再配置;对商事案件,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提升。
记者:张军院长指出,“如我在诉”就是要以公正裁判形成情感共鸣。直面老百姓日常碰到的揪心事、烦心事,您认为法官在裁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陈坚:我认为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抓实“公正与效率”。根本固者,华实必茂;源流深者,光澜必章。“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提升群众司法认同度的基础。一方面,要把牢案件质量“生命线”,通过院庭长阅核、法答网、案例指导等手段,有效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裁判尺度,让司法裁判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普遍的正义感受。另一方面,在深化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上精准发力,推进专业化审判团队、小额诉讼、独任制审理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二是要学会换位思考。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如我在诉”最终落脚点在于优化群众对于公正的主观感受,把“提质增效”的成果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在案件办理时不能只靠冰冷的法条堆砌,更应兼具温暖良善的安抚。我们要向全国模范法官鲍卫忠同志学习,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办好每一个案件,“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
三是要严守铁规禁令。司法审判活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承载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与期盼。法官必须正确对待手中掌握的裁判权,强化职业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各项铁规禁令,严格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制度,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记者:“如我在诉”需要以公正裁判引领价值认同。那么,法官应如何发挥能动性,准确把握对公共利益、民生福祉更有利的价值导向?
陈坚:“如我在诉”不仅是一种境界情怀,更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司法裁判作为社会价值的“风向标”,法官要准备把握裁判尺度,用公正裁判引领人民群众向上向善,破解社会治理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固有思维,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
首先要坚持政治引领思维。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法官要牢牢把握人民法院政治机关的属性,司法裁判时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强调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其列为政府工作十大任务之首。我们要胸怀“国之大者”,紧扣“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有力保护科技创新、中国标准,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其次要坚持利益衡量思维。利益衡量即法官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通过协调、比较、权衡各种利益的性质、大小、位阶,对优先性利益保护作出判断。民商事司法裁判中对违约金的调整,对劳动者、妇女儿童的倾斜性保护,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等都是利益衡量思维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登记与否、孕育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既尊重了传统习俗又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属于家事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第三坚持穿透式思维。穿透式主要用于在民商事审判中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各方主体的真实法律关系,并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法官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弥补了机械、教条司法导致的裁判结果与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背道而驰的弊端。轰动一时的专网通信业务百亿暴雷案,即是通过表面合法的“自循环”贸易形式实施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必须通过穿透式审查,揭开虚假交易的“面纱”,以确认资金融通、虚增营收的事实。
记者:“如我在诉”要求我们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实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应该如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释法说理?尤其是在作出驳回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否定性评价时。
陈坚:裁判文书是司法理性的终极表征,释法说理则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我认为释法说理应当注重三个方面:
要以法为据、直面焦点。裁判说理的核心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诉讼主张和争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释明。诉讼流程规范有序、案件认定有法可依、裁判结果实体公正是说理的根基,正面聚焦群众关切,尤其对一方当事人诉请进行否定性评价时能够深入剖析、一一回应是说理的正确路径,否则裁判文书很容易异化为自说自话、空洞说教、回避问题的“一言堂”。
要以理服人、厘清是非。司法裁判是以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经过三段论逻辑推演,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司法的公开透明化要求法官要将证据审查判断、事实基础认定、法律适用分析的过程展示给公众。以民商事案件裁判为例,只有将证据三性的认定分析、事实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综合判定、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责任划分的自由裁量等等一一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坦诚释明,才能达到以理服人、厘清是非的效果,否则很容易遭到败诉方司法黑幕、庭审走过场的指责。
要以情感人、价值引领。司法裁判不能僵化适用“冷冰冰的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体感公正”,关注当事人的个案情感感受,用人之常情、人性关怀去审视案情,使裁判结果符合一般公众对是非善恶的共通性朴素判断。裁判说理要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为一体,注重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有机结合,以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传递社会正能量。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对社会公众民族、历史情感的维护,“北燕云依”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对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恪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对见义勇为、善良风俗的捍卫均是以情感人、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记者:作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请您介绍一下株洲中院是如何以“如我在诉”意识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
陈坚:新时代“枫桥经验”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质效的重要法宝。近年来,株洲中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以“如我在诉”意识搭起司法为民“枫桥”。
我们抓“前端”遏增量,溯本清源“治未病”。张军院长指出,要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坚持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株洲中院积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涉企业破产、土地征收、招商引资等案件的提前预防、化解工作。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平台的前沿阵地和桥头堡作用,在对纠纷性质进行“筛选识别”后,分类移交行业诉源治理工作站、政府相关部门、其他调解平台先行调解过滤,尽量减少诉讼增量,推动形成少讼乃至“无讼”的法治良序。
我们抓“中端”提质量,实质解纷“治已病”。株洲中院推动繁简分流集约化,在立案环节明确繁简分流标准、规则和方式,实现精准分案。对于有调撤可能的,尽快启动调解程序,对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快进入审判速裁“快车道”。推进类案集审机制,区分民间借贷、道交、劳动争议等不同案件类型,实行批量案件集中排期、开庭、宣判,实现简案快办、以简化多。对于复杂案件,坚持繁案精办,在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的基础上,集中、精细、高效审理,将有示范意义的案例锻造成精品案例。
我们抓“末端”控变量,防止衍生“治再病”。运用“互联网+”司法大数据分析手段,对于审判中多发、高发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类案成因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达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提升信访工作效能,将“如我在诉”意识融入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及时推行判后回访,通过回访约谈、判后释疑、督促执行等方式,传递司法温度,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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