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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农机合作社里的解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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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7 09:31:2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陶 琛 本报通讯员 喻 涛 彭钰琰 文/图

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农机具的需求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的农机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南洲镇南岸村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中,被告在原告处租赁了一台挖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仅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双方结算时对租金费用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租用挖机过程中对机器造成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由此产生矛盾纠纷。为更好地了解案情、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前往涉案农机合作社实地查看,并当即现场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官厘清事实和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分期支付租赁款。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案件审理的群众发放了法律宣传手册,就如何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等问题,为群众答疑解惑、把脉开方。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1/16/content_235640.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