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石峰法院:欠款十二年未还,限制消费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3-05-15 09:4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株洲某机电公司(下称“机电公司”)追回了一笔12年前的货款。

2011年4月,机电公司与重庆某设备公司(下称“设备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向设备公司出售机电产品,合同金额500000元。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设备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100000元一直未付。机电公司多次发函催收未果,于2022年6月诉至石峰区法院,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设备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机电公司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设备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设备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4月,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被限制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主动联系机电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款项,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设备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谭晶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长安网红网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