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加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现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第二批公示。
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并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731-281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