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本市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机制与合理配置,规范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院决定组织申报、评审、编制《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管理人名册的申报、评审、编制与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等原则。
二、名册规模
管理人名册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管理人组成。
本院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需要,综合确定管理人名册规模,适时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所在机构资质条件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机构执业的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其所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满两年以上;
2.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3.编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
(二)申报人个人资质条件
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三年;
2.具备担任管理人所需专业能力;
3.实际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满两年。
个人专业资质,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法律、会计、金融相关职业资格。
四、禁止入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吊销相关专业资质或者登记证书的;
3.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的;
4.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的;
5.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的;
6.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
7.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的;
8.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个人管理人申报表;
2.申报人个人专业资质或资格证书;
3.申报人担任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申报人在承办案件时的岗位分工;
4、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5.申报人的履职计划;
(一)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17:00。
逾期申报的,不纳入初审、复审。
(二)申报信息
申报人的业绩计算期间至申报截止日;申报人提供的资质信息应为申报截止日前的有效信息,负面信息为申报截止日三年内信息。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人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申报人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相应申报表格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以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由申报人签字、申报人所在机构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zzzypcaj@126.com。
4.纸质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于2022年11月23日17:00前邮寄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需现场提交的,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规定,于工作日到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5.申报人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截至申报日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应书面承诺如入选《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后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本次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
本院将与申报人所在地市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成立初审小组,对申报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予纳入复审。
初审过程中,初审小组可以向申报人核实有关情况、要求补正材料、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等,申报人应当予以配合;申报人不予配合或无法在要求时间内补正材料或提供有关证明的,不予纳入复审。
(二)复审
本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审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本院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立案信访局、外聘行业专家组成。复审内容包括:
1.从申报人综合实力、专业能力、履职计划、社会评价等方面对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评分,并取平均分为申报人最终得分;对于非评分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3.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总得分(初审+复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不超过50名申报人编入《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
八、名册公示
本院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破产工作平台等网站公示《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公示期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
本院收到异议后将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且申报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报人从《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中删除。
公示期结束后,本院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破产工作平台等发布《株洲市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并送株洲市各区(县)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1.个人管理人应当依照《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管理人履职要求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接受人民法院、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决定;
4.管理人怠于履职或者不当履职,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5.管理人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申报联系人:易文胜 (联系电话:139733356966 )
申报地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509办公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1.申报表;
2.承诺书。
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3f479e106bd629a9&class=en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