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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游客逃票不影响游乐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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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琛 张雅涛  发布时间:2021-11-05 08:36:59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张雅涛)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由景区游乐园在扣除李某等人的逃票费用后,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567.36元。

    2021年5月,原告李某及朋友等人在未购买门票情况下,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时,因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经医生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李某遂将该景区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被告景区游乐园答辩称,李某等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游乐园,与景区游乐园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游乐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已明确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因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景区游乐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购票的李某等人进入,且“维苏威火山”过山车项目在启动前,工作人员未检查李某等游客是否正确佩戴相关防护措施,以致李某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鉴于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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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周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