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林华 周子熙)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今年以来,株洲市两级法院申请反家暴人身保护令5件,签发5件。其中,攸县法院3件,芦淞区法院1件,荷塘区法院1件。此举有效地保护了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芦淞区法院就向申请人陈女士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陈女士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她被诊断患上阿兹海默症,该病致使申请人无法控制、辨认自己的行为,已无生活自理能力,一直由被申请人看护。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丈夫,时常对申请人进行各种辱骂及掐打,致使申请人身体、面部出现多处创伤。邻居时常听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打骂及辱骂,多次电话告知其子女申请人的现况,要求子女立即将申请人带走。公安机关也多次接警处理,但纠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患阿兹海默症疾病后,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并使其受伤,可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未能得到保障,申请人主张人身保护令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该院依法向陈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宋某对申请人陈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提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面对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家暴时,可用家用摄像头、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留视频、图片等证据;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救助;因家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验伤,并保留好公安机关报警回执、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
《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