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无证醉驾摩托车,判处拘役五个月
作者:罗达  发布时间:2018-11-14 13:31: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庭上,被告人何雨林(化名)获刑受罚,悔恨不已。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雨林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铜藕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赵俊(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雨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何雨林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9㎎/100ml,抽取被告人何雨林血液样本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雨林赔偿赵俊损失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雨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雨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雨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雨林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雨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雨林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雨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周子熙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长安网红网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