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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官质效考核办法刍议
司法改革视野下创新司法质效考核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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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雁斌  发布时间:2016-09-22 09:14:48 打印 字号: | |
  株洲审判管理工作专门化起步早,已经运行10余年。最高法院2014年12月23日取消了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但取消考核排名不等于取消考核。考核工作作为我党长期以来执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节点,必须坚持科学运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新视野下的司法质效从“考核”褪色到“评估”,目前并未形成成熟的体系,但健全“规范、保障、促进、服务”的审判管理路径下司法质效考评机制日益紧迫,应当结合实际创新方法,且必须发挥导向、指引作用,夯实公正司法新常态。

  当下,司法改革的诸多具体动作如员额制、人财物统管等尚在探索中,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主旨的司法责任制这一政治方向必须坚定不移,人民法院的司法质效考核必须围绕司法责任制的定海神针进行,就成了创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质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在人民法院,审理者、裁判者就是法官,法官就是审理者、裁判者。法官不仅是法院的主体,也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司法责任制的主体,也是司法质效考核的主体。每一个法官的质效完美一点,每一个法院的质效就会完美一点。

  探索制定并推行《法官司法质效考核办法》不仅是落实考核工作的举措,更是顺应司法改革时代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突出法院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一次可行的实践。

  1、确立优化法官个体司法质效考评方向。顺应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法官司法质效是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司法廉政之外最核心的部分。主要考核法官的审判执行质效,包括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建立“1+1+1”考评方式,即1个法官、每月1次考评、年终1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月1次考评是基础,每年1次年终考评是汇总。以数据定期通报和审判运行态势定期分析为基本运作模式,并将其作为考评依据封存。每月月末及时做好动态分析、上报院党组,同时建立并施行每月由院长约谈后位法官的工作机制。

  2、恢复物质奖惩机制,落实司法保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经财政同意,恢复设置法官质效奖励惩罚专用基金,奖优罚劣。建立法官质效奖金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质效考核机制,这必须是当务之急解决的第一件事情。

  3、设置考核的科学指标,合理评估法官工作量。以近2年试行的司法状况评估办法为参照,清理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刚性化诸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执行行为被撤销或改正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平均到位率、平均审理(执行)时间、立案及案件报送情况、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超审限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等主要约束性指标。切忌把审判工作内容分解成数字量化的行为,预判并区别运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类人员的质效考核的方式方法。在取舍庭室建置前后,实现扁平化管理不失为一个优质的选择。

  4、建立法官个人质效电子档案。全面、连续记载法官办案的相关数据以及学习培训、调研成果、奖惩记录等情况,全面考核法官庭审、实务、调研三项能力,努力造就能说会写会办案的专家型法官队伍。实践中,内部应当合理测算、均衡不同序列法官的工作量、不同案件类别权重,区别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类的案件。考核要到案到人,抓大放小,考核指标体系不宜过密过细,应高度浓缩,考评操作要简约易行。充分利用和发挥数字化系统在流程管理、在线监督等手段,实现对法官质效的全程监控和动态评估。

  5、发挥质效考核的“指挥棒”功能,必须与法官遴选、晋升、奖惩、岗位调换及辞退紧密挂钩,不成为空话,考评结果要应用充足。取消层级审批权限,实现法官办案责任的优越感。去行政化,建立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要规定院长、庭长的基本办案数,一并考核。
来源:中院审管办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