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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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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憨 黄胜文 徐针   发布时间:2015-04-10 09:41:4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茶陵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诉讼案件中,2011年只有1件,2012年为6件,2013年为9件,2014年达到31件,而在今年即2015年1月至3月20日止已经受理了14件。目前,云阳街道的十八丘村、曲江村、东山坝村,示范农场二分场,下东街道的孟溪村和马江镇的长远村等地均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发生,尚未能协商处理,已经或正准备向法院起诉,仅云阳街道的十八丘村的一组和二组就有40余户要求立案处理,主要包括出嫁女、上门女婿、独生子女、超生子女、“空挂户”等几种类型。执行案件方面,从2009年到2015年3月止共受理执行案件18件,其中出嫁女类型的9件,占50%;上门女婿类型的3件,占16.67%;超生子女类型的2件,占11.11%;独生子女类型的4件,占22.22%。总标的额为38.516万元,2012年执结2件,系执行过程协调处理,标的为1.6万元;2013年执结1件,系采取强制措施后执结,标的为1.01万元,其余均因各种原因尚未执结。因未能按时执结,各农户哄闹法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出现群体性闹访事件。现就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纠纷的出路及建议作如下探析:

  一、承包地相关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乏备案把关。

政府等职能部门将问题归于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而放任不管,没有及时把好审查村规民约的关,使侵犯出嫁女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临时性分配方案大行其道。

  (二)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市场”。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很多地方存在“有男有女,留男不留女,两女留一女”的传统习俗。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

  (三)缺乏有效的行政救济措施。

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其他各级部门进行调解,但村民思想做不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不佳。

  (四)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之前的部分案件虽然立案并胜诉,但由于村组的土地收益钱款已分配完毕而无法执行,致使出嫁女等群体的应得利益得不到实现。

  二、解决承包地相关权益保护问题的出路

  (一)加强各级政府职能,将承包地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农村承包地权益保障问题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是不合法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指导、审查、改正的责任。二要强化责任。要强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解决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当出嫁女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请帮助处理时,政府有权力、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召开联席会议,拟订全县范围内施行的承包地权益保护方案,从宏观管理的高度对承包地权益保护问题予以规制。同时,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职能实行机构,指导、监督村民依法开展工作是职责之所在,承包地权益问题较严重的乡镇应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

  (二)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制意识。

  一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建议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力量,面向农村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的能力,消除群众歧视女性、侵害妇女权益的落后习俗观念,使“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二要加强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对乡镇、村干部培训内容中,通过举办普法培训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晚会等群众易于接受理解的活动,积极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各项法规政策,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三要加强对出嫁女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教育。

  (三)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检查和清理纠正。

  县乡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对公然歧视农村出嫁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人大机关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乡镇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督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中的条款予以及时纠正。此外,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人大执法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农村承包地合法权益落实情况,以有效维护承包地权益。

  (四)加大对村民小组民主议定“两费”分配方案的指导。

  县乡政府应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指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的指导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两费”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法上的指导和监督制度。在涉及土地补偿金分配中,县、乡镇两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认真加以指导,严格把关,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各村民小组关于土地补偿金分配的指导,方案所依据的村规民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准,促进分配方案合法、合理、规范。

  (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加大基层调解力度。

  党委、政府应把解决承包地权益问题作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侵害承包地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明确态度,及时解决。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使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化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建议

  要化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希望党委、政府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当前解决工作的一个重心来抓。一是建议在各级组织在分配补偿款时,先提出部分资金作预留资金,以解决遗留问题。二是建议加强协调协助,各级组织及相关机构切实协助法院执行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承包地权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