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的一种案件类型,笔者在民事审判一线上工作三年多时间,每年所审结的离婚案件约占30%左右。笔者经过审理大量的离婚案件后发现,多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存在一定的误区,现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大误区:如果一方想离婚,只要起诉至法院就很快能离掉,即便对方不同意离婚。
误区纠正: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且多半是劝和不劝离。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未果的情况下,需等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该六个月起算点是第一次裁判文书生效的次日。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所以并不是只要起诉到法院就能很快达到离婚目的。
第二大误区,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或不能判决离婚。
误区纠正:对于婚姻案件,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看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且无和好肯,被告的态度仅作参考,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前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述。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应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第三大误区,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误区纠正: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对两岁以下孩子,如无特殊情形,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二周岁以上的孩子就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了。法院在认定孩子由谁抚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若小孩年满十周岁,而父母对其抚养问题存有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孩子个人意见。
第三大误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或先提离婚者不能获得小孩抚养权。
误区纠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第四大误区,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误区纠正:有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但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它与平常生活中的所称的分局是有区别的。首先事实上处于分居状态,其次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最后要求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分居,如果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因为生活需要导致的分居,就不是据此获得离婚的判决。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第五大误区,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误区纠正: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分类。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
第三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
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第一种,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第六大误区、只要有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纠正: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性)总是强烈希望获取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大误区,只要离婚,结婚时给付的彩礼就要返还。
误区纠正:给付彩礼一般发生在即将结婚时,它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特殊赠与,已给付的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才能要求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