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芳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22日与家住株洲市石峰区的小刚相识后恋爱,2014年4月24日双方即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月,小刚因其婚前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464513元。2014年6月,小芳和小刚便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小芳到石峰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小刚愤愤不平,他说自己和妻子3月才经人介绍认识,4月领结婚证,5月拿到第一笔征收款,6月两人就分居,7月妻子起诉离婚,拆迁款难道还真要分她一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小芳就可以获得一半即23万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婚前结识时间短,相识不久后即迅速结婚,双方了解不够深入,婚前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因系原告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其形式虽从房屋转变为补偿款,但是其性质仍应属被告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被告个人所有。故对于原告请求分割拆迁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