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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在其成年后能否被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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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聪  发布时间:2014-08-25 08:57: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小甲与小乙(二人均系未成年人)玩耍时,小甲将小乙打伤。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小甲的监护人(即小甲的父母)赔偿小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于小甲家庭贫困,且小甲的父母多病无收入来源,法院遂中止了本案的执行。小甲成年后,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小乙的父母向法院申请追加小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其理由是赔偿责任源自小甲的侵权行为,其父母只是因为小甲未成年,无收入来源,而替代小甲承担赔偿责任。从情理上讲,现小甲已经成年且有稳定收入,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小甲理应对自己彼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否定的。其理由有两点:

  一是赔偿责任产生的根源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源是因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本案中小甲父母对小甲的监护责任随着小甲的成年而完成,但并不意味着小甲父母对小甲未成年期间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会随着监护责任的完成而消灭。债只会由于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或更新而消灭。

  二是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因此,我们也不能用小甲成年后的法律责任承担规则去评价小甲识别能力欠缺是做出的行为。

  综上,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只能是小甲的父母,即便小甲成年,也不能追加甚至变更小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