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结案更有利于案件的案结事了,更能彰显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但近两年来,越来越多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结案社会效果的实现,需要引起我们对诉讼调解的反思。下面,笔者将以炎陵县人民法院近两年来申请执行的案件为例,对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进行粗浅分析,并思考其对策。
一、近两年来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立案情况
2012年,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112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41件,占执行案件数的36.6%;2013年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160件,以民事调解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64件,占执行案件数的40%。
二、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分析
1、法官基于调解结案率考核指标的压力,硬性调解。为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法院对诉讼调解适用时间和空间要求越来越广泛,并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内容,以要求最大程度地提高案件调解率。以炎陵法院为例,我院要求民事案件调解率不低于50%。为此,一些法官为完成考核指标,提高调解率,对一些本无调解基础的案件硬性调解,造成本无调解意愿的当事人迫于法院调解的压力而签订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生效后既反悔,拖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因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必然。
2、当事人将调解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以期减轻履行义务。有些当事人并无履行义务的诚意,而将调解作为拖延给付、减轻履行义务的手段。逼迫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同意调解的前提条件,而其本身并无自觉履行的诚意,其本意只是在于借调解而拖延时间。在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义务人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义务,还有的溜之大吉,避而不见,更有甚者下落不明,给执行带来困难。
3、调解书中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约措施不足。有些债权人过于相信债务人的“承诺”,因而忽略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未履行义务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等的制约措施,致使调解协议对于债务人的制约力、约束力不足,致使债务人放任自己的违约行为。加之执行阶段对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力度不够,使一些债务人认为执行阶段也只要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除此外自己也没有更大的损失。
4、审理中没有兼顾执行,造成执行难。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如在诉讼中给权利人释明进行诉讼保全等。如应该采取保全措施而不采取,给被执行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将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提供了时间和方便。
三、建议和对策
1、强化全民普法教育和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守法守信意识。在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在全民中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准则,树立法律权威,树立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观念。加强诚实信用道德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提高守信履约意识。
2、加大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重审轻执的观念。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最终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完整的审判权不仅包括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执行工作,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一纸空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把执行工作摆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
3、加大审执配合力度,审判阶段努力为执行创造条件。完善审执兼顾的做法,在贯彻审执分离的同时,做好审执配合,改变审判人员就案办案的工作态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制作出内容明确的调解书,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以后执行的行为,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及时执行。
4、加大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制约力度。在审理阶段,审判员可以对义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必要考察,释明达成调解协议应及时依约履行义务,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等。同时,对权利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如诉讼保全措施等,由权利人选择是否在协议中加注违约制约条款,是否申请诉讼保全,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敦促义务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以有效惩戒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对能够当庭履行的调解协议,加大当庭给付力度,减少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机会。审判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对于标的较小的金钱给付案件,如果义务人有能力当庭给付的,那么在签订的协议的同时,尽可能地要求义务人当庭给付,不再给其限定履行的期限,以此减少义务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调解协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