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依靠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也在我国蓬勃发展,这其中又以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余额宝最为出名。根据百度百科数据显示,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1]。截至2010年3月14日,支付宝用户数正式突破3亿[2],支付宝用户数首次达到1亿是在2008年8月底,从其2003年10月首次在淘宝出现到积累1亿用户,期间用了近5年时间。但从1亿用户增长到2亿用户,支付宝仅仅用了10个月,而从2亿增长到3亿,只用了9个月。
现在是2014年,离支付宝用户达到3亿已经过去了4年,虽然没有具体的数字,但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支付宝的开户数已经远远超出了3亿,这样算下来平均每四个国人中就有一人拥有支付宝账户,其用户覆盖率甚至已经大大超出了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用户数量,基于其覆盖的广泛性和财产的聚集性,我认为当前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把执行范围扩大到以支付宝、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上。
二、执行有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卷;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执行支付宝、余额宝内资金分析
根据上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分析将执行范围扩大到余额宝、支付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想将执行范围扩大到支付宝、余额宝,最为关键的是认定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根据阿里巴巴公司网站的公开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余额宝内的资金还可以灵活提取或者用于网购。[3]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其服务需要实名验证注册。
据此可以认定支付宝与自然人的身份对应具有唯一性,即每一个支付宝账户背后都是一个真实存在且有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的自然人存在,而余额宝是支付宝的增值服务,其本质是一款货币基金,所以,第一、支付宝与余额宝能够对应到具体被执行人,其身份和银行存款账户一样具有唯一性;第二、余额宝内的资金实质属于个人购买的基金,支付宝内的资金属于个人其他财产,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产范围之内。
四、结论
综上所述,支付宝与余额宝内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目前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往往只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卷等财产而忽略了余额宝与支付宝内的资金。鉴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内的资金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对加大执行力度,提升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打击各类老赖欠账具有积极作用。
尾注:
[1]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673910.htm?fr=aladdin 访问时间2014年5月24日
[2]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6281.htm?fr=aladdin 访问时间2014年5月24日
[3] 余额宝官方网站 http://fun.alipay.com/yebsc01/index.htm 访问日期201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