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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本案变造票据追索权纠纷?
作者:唐俊平  发布时间:2014-05-13 16:00:50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2011年,王某明知一张票面金额为350万元的承兑汇票金额系变造的情况下,仍以50万元的价格购进。后王某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水务公司(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该承兑汇票被依次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直至银行贴现时发现该汇票票面金额及票号曾被人为变更,故银行以该承兑汇票系变造票为由拒付。导致乙公司的后手丙公司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乙公司向丙公司清偿350万元。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尔后,王某因票据诈骗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但涉案赃款仅追回15万元。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向其前手甲公司主张票据再追索权,请求甲公司清偿债务35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分歧

  对于该纠纷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涉案刑事犯罪赃款追缴尚未完成。若原告乙公司既获得退赃,又拥有追索权,理论上乙公司可以得到损失的双倍救济,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故乙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行使再追索权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原告乙公司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作出实体判决,判决被告甲公司清偿票据债务。

  三、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一般来说,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叫做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那就是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一)票据欺诈犯罪与票据民事纠纷案件在程序上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当前,刑民交叉的案件不断增加。在票据领域,由于伪造、变造票据同时引发票据追索权纠纷和票据诈骗犯罪亦屡见不鲜。本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这里的票据纠纷案件实质是票据民事纠纷案件,这一规定从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作出,其精神实质却体现了处理票据刑事犯罪案件与票据民事纠纷案件的双轨制理念,也是协调票据刑事犯罪案件与票据民事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依据。票据欺诈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不影响票据权利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纠纷民事案件不因票据刑事案件而中止诉讼。

  (二)票据权利人不因票据追赃程序无法实际完成而失去诉权。

  前述第一种意见所称原告乙公司既获得退赃,又拥有追索权,理论上乙公司可以得到损失的双倍救济,故支持票据纠纷民事案件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本案应驳回起诉的说法有违法律规定及生活常理。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都有义务和责任追缴,但从侦查手段和工作便利而言,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最好追赃,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后,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再就赃款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赃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馈信息到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的机会仍是在公安机关。不过案件审理终结之后,犯罪分子根本不可能再交代赃款赃物的去向,也没有任何机关能真正掌握到赃款赃物的多少和去向。刑事审判最后判决的退赔赃款,多半是一句空话。当事人因追赃而获得赔偿的可期待利益多半也是一种永远的期待。在此情况下,阻断当事人的民事救济权利,会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求告无门,有违法律明确规定,有违公平正义。

  (三)变造票据并非无效票据,其票据追索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所谓变造票据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无论是伪造票据还是变造票据,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由此,伪造、变造票据并非无效票据。

  本案中,被告甲公司系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当对变造之后的票据记载事项负责,即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因此原告乙公司主张的票据追索权依法成立,被告甲公司应当以票面金额350万元扣除追赃所得的15万元后向原告乙公司清偿债务,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利息。甲公司在清偿票据债务后,成为新的票据债权人,可以向其前手行使票据再追索权。
来源:中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邓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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