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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人犯数罪后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如何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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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文  发布时间:2014-05-05 16:41:56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中,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一人犯数罪案发后,具有立功表现如何执行刑罚的问题,却困扰着审判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六十九条同时又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司法实践中,对一人犯数罪后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如何执行刑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刑期合并后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先单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否则可能会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下执行刑罚,从而违反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规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其一,如果采用第二种观点,先单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一是可能量刑偏轻,放纵了犯罪;二是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该条所指的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被公安和司法机关控制后因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行为构成的,而不是针对某一犯罪行为本身的事实,故先单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第二种观点既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二,从实质上看,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就是刑法总则对量刑幅度的一个规定。为什么这么说呢?该条字义有明白的体现。既然是对犯数罪的行为量刑幅度的规定,当然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法”,也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从而,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中的最高刑期”并不是绝对不可突破的“底线”。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