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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终止如何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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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晓红  发布时间:2014-04-09 08:41: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包某某系1961年1月14日出生。2002年1月,原告包某某到被告某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8日双方最后签订了期限为二年(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14日,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包某某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直到2012年5月23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并为原告缴纳了2002年1月至201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但因到2012年6月30日原告包某某的养老保险费尚未缴满至15年,其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包某某遂认为被告系单方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在原告包某某年龄满50岁即2011年1月14日时终止,故其拒绝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争议: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何时终止?用人单位能否随时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对此,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原告包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本案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14日终止,此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即笔者意见,劳动者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的,双方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合法终止,但用人单位主张终止的,应根据劳动者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理由:虽然包某某在2011年1月14日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包某某丧失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才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本案原告包某某因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未满15年,而未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要求,其仍应享有劳动者的身份资格,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即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本条款应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双方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2011年1月14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告通知工作截止时间,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仍系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由于被告通知原告工作截止时间,实际是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原告主动提出于2012年6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合法终止劳动合同。虽然被告因原告包某某达到退休年龄而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系合法,但由于被告是在原告尚未满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情形下而提前30日提出终止,某种意义上亦属于单方提出终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意义,被告也应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院民四庭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