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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超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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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湘华 高方南  发布时间:2014-02-26 08:25:29 打印 字号: | |
  有证据在手,诉请是否就一定能得到支持?一张十年前的欠条,能否保证权益得到保障?原告认为有充足的证据,官司应该十拿九稳,但其诉讼请求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

  2002年,被告株洲市某某玄武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中国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攸县公司赊购柴油66吨,共计油款207900元,被告股东于2002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2003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双方就油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被告认为原告已承诺所欠柴油款用于弥补因柴油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损失,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柴油款。2010年3月6日、2011年6月4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发出询证函,但未收到回复。2013年7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收到询证函后,作出“因时间太久,公司已变更多次,此款不存在”的回复意见。2013年12月25日,原告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方向原告方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02年9月8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春节期间,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就此原告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此即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本案适用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发出询证函之前本案存在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在原告送达询证函时,被告也未作出同意履行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温馨提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不仅要保留证据,更应该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