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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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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姣  发布时间:2014-01-28 09:53:12 打印 字号: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于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雇主和受雇人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独立平等还是支配、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地,受雇人处于从属地位,其在雇主支配、指挥下开展工作。

  2、主体是否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是以劳动成果为目的,它要求承揽人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而雇佣关系是以劳务活动为目的,它对受雇人一般没有特殊性的要求。

  3、是否提供劳动条件及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决定生产条件、工作时间、场地,仅需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由雇主提供劳动工具或劳动设备,并在雇主限定的工作时间从事工作。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承揽关系中要根据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而雇佣关系中多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采取计时方式,而且存在福利、奖金等多种形式。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