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再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申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再审不加刑原则具体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再审不加刑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无顾忌地行使申诉权,防止申诉而遭致不利后果,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偿……。从而引申出一条刑事司法制度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那么,再审加判追缴违法所得是否违背了再诉不加刑原则呢?
二、问题的解决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追缴违法所得这一强制方法是否属于“刑罚”的范畴。
(一)从刑罚的种类来看。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不少强制方法,但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方法都是刑罚,只有被称为“刑罚”的强制方法才是刑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并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性,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四种。追缴违法所得并不属于其中之列。
(二)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的方法,惩罚、改造犯罪人,预防他们重新犯罪。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这种“权益”则是犯罪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犯罪人因犯罪而被依法限制或剥夺,这也是犯罪人为自己犯罪行为所支付的代价,因而,刑罚具有惩罚的性质。而追缴非法所得中的非法所得是犯罪人犯罪所得财物,这种财物属于国家或者他人所有,犯罪人本就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理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为了使受损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三)从追缴非法所得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区别来看。追缴非法所得与罚金、没收财产虽然都是对犯罪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但适用的范围和财产最终归属不同。(1)在适用范围上,罚金和没收财产适用的财产范围为犯罪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追缴非法所得适用的财产范围仅为犯罪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非法财产;(2)在财产最终归属上,由于财产性质不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所得的财产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而追缴非法所得所得的财产则因物主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属于国家财产的,收归国有,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及时返还被害人。
三、解决的结论
再审不加刑只适用于刑罚(即主刑和附加刑)的范畴;追缴非法所得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并非刑罚的种类,不属于刑罚的范畴。因此,再审加判追缴非法所得不违背再审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