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逐渐增多,民间资本日益庞大,但个人理财能力的欠缺和投资渠道受政策、资金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使民间资本更倾向于选择“易操作、高回报”的民间借贷这一方式,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炎陵县人民法院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724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5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9%;2013年截止9月受理民事案件651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4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1.5%。与去年相比,民间借贷案件增加了90件,增长了近二倍,案件的特点也有一些新变化: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及分析。
(一)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2012年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12件案件的诉讼主体涉及法人,占当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24%。2013年有43件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主体涉及法人,占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30.71%。今年与去年相比,涉及法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增加了21件,同比上升175%。剖析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法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扩张太快资金不足,而从银行融资又受到种种限制,进而选择民间融资,许诺的高额利率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甚至是银行利率的数倍。当这些企业遇到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后,都无法按当初的借贷承诺支付利率,甚至借款本金都难也全额偿还,从而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现。如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仅2013年就已经有36件民间借贷案件被法院受理审结。
(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人涉多案”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2012年,一人诉多人或一人应多诉的“一人涉多案”案件仅有4件。而到了2013年,“一人涉多案”的案件达50件,其中一人诉二人的案件4件,一人应二诉的案件10件,一人应三诉的案件6件,一人应四诉的案件12件,一人应六诉的案件18件。今年与去年相比,“一人涉多案”的案件增加了46件,同比上升1150%。剖析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个体经营者,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盲目借贷致无力偿还造成借贷纠纷。也有部分案件是个体经营者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导致借贷纠纷。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普遍没有担保、抵押,或者担保、抵押无效。
民间借贷特别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朋友或亲戚之间,碍于面子很多公民不会提出担保、抵押问题。少数提出担保、抵押的,也有相当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对担保、抵押物进行认真查证或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纠纷产生后,在法院审理中才发现要么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么提供的担保物没有产权或提供的担保物已经抵押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致使借贷纠纷的担保、抵押无效。
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及措施。
针对以上民间借贷纠纷的分析,要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
大部分公民贪图高额利息回报,而对自己借贷资金的安全缺乏必要的认识,在高额利息的引诱下,忽视对方的偿还能力,轻易将资金借贷给一些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法院应加强此方面的宣传,或借助媒体暴光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群众认识到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有可能存在陷阱,并让公民认识到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实事,增强人们的资金安全意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普法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在民间借贷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等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控制借贷风险。
(二)加强道德宣传,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在当今社会,一些人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丧失道德底线,毫无诚信可言。有些人明知自己不具偿还能力仍然大肆借款;有些人到了还款日期不按约定还款,故意拖延或者有意躲避;有的人钻法律空子,当初借贷时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在还款时有意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坐等法院判决支付四倍以下利息。要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携手各个部门和社会上各个团体加强道德建设,大力加强道德观宣传,树立公民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
(三)完善法律制度,积极探索民间资本投资机制。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缺乏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是民间借贷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借贷机制,用法律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既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又便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减少因恶意融资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同时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恶意借贷与涉嫌诈骗的界限。既要保护好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又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和诈骗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