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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新闻看“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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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虎  发布时间:2013-08-21 15:13: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来,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李某在某商店处购买了4条香烟,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假烟,李某要求商家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40条香烟,商家虽承认该香烟确系假烟,但只肯退还李某购买香烟的款项,再另赔偿一条香烟给李某,双方遂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虽然双方在民警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这则新闻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家往往为了招揽顾客,打出“假一罚十”的诚信牌。那么,商家“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消费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假一赔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

  第一种观点认为,“假一赔十”是商家邀请消费者共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但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在某种情形下并非合同意义上的承诺,而实际是一种为了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欺诈行为,正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商家应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是对一般违约责任的补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最低保障,但并非禁止性的规定,不排除可以按照消费者与商家的具体约定来赔偿,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时,应当适用该条款。但“假一赔十”标牌作为一项店堂告示,是商家为取信于消费者而做出的承诺,属于自愿加重义务情形,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时,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合同的格式条款,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商家应当按照承诺的“假一罚十”的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单纯的按照二倍的标准赔偿,也不属于可以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当商家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可见国家的立法意图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动地位,那么法律更多保护的应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和谐。

  调查发现,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由于专业知识、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自己辨别所购商品的真假,即使想去做专业的鉴定,但由于鉴定费用往往超过了有些商品本身的价值,即使自己怀疑所购商品是假货,但拿不出有力证据,无法有效的要求商家赔偿,从而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我们职能部门应该为消费者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让消费者维权更便捷、更低价,同时也是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让那些假、劣、差商品在阳光下无法存在。

  在诚实守信日益为公众所重视、为市场所呼唤的今天,商家更应当诚实守信兑现合同,否则,“假一赔十”告示将成为商家诱引消费者购物的商业欺诈伎俩。不从重判罚,就不足以告诫商家守信重诺,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足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运作之根本。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