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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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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虎  发布时间:2013-08-09 13:01:0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提供货物200吨,被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80%货款,并约定了发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货款20万元,原告迟延了二十二天才发送货物,被告接受货物后支付了货款6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迟延发货,先构成违约,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被告。

二、诉争焦点: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延迟发货为由拒付所欠货款,原、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裁判要旨:

  1、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先履行预付80%货款(即28.8万元)的义务,而被告仅预付了20万元货款,在其自身所负义务并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虽存在迟延履行供货行为,但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且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货物,应按照实际供货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发货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接受货物后,应当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官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本案处理关键在于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而是否适当又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中谁负有先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的情况下,被告负有先预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再履行发货义务,被告再负结清余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预付80%货款,原告迟延发货实际上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原告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发送了货物,且被告接受后未提出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