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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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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敏  发布时间:2013-08-07 12:24: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多,人们出行更加方便,但是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攀升。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占了同类案件相当大的比例,在这类纠纷中,涉及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件也日益增加。笔者结合炎陵县法院审理实践就涉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出个人的粗浅见解。

  在2012年至2013年6月,炎陵县法院共审结涉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1件,其中案件在申请重新鉴定、上诉、调撤率上存在“两高一低”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一、申请重新鉴定率较高。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共12件,占该院委托鉴定案件的44.4%。在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通过申请重新鉴定试图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再认定从而减少赔付金额;加之鉴定机构整体的公信力缺失和鉴定机构存在不规范鉴定,造成保险公司对初次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二、上诉率较高。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共10件,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通常坚持自己的观点,对于一审不同于自己观点的判决,往往会提出上诉。且在上级保险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即使同类型案件已经被判败诉,其它类似案件出现后仍要坚持上诉。

  三、调撤率较低。在21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仅为7件。众多保险公司因调解没有总公司或上级分公司的授权,而更倾向以判决方式结案。保险公司担心其代理人与原告串通调解损害其利益,对代理人的调解权限加以约束或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受害人要求精神抚慰金普遍明显过高,客观上导致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那么如何解决该类案件的“两高一低”问题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性意见以供探讨。

  一、加强与保险公司联动,争取调解撤诉的可能性。在法院诉前调解室建立特有的“保险理赔咨询窗口”平台,不定期安排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到场,针对较多咨询的理赔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实现一站式服务,对涉及同一保险公司的案件安排在同一时间一并调解,在提高调解撤诉率的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实现快速理赔。

  二、鉴定前认真审查证据,减少重复、多头鉴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结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原告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提交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三、同一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问题,避免不必要上诉。在实际操作中,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如非医保用药应否赔偿,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是否要赔偿等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最高院最好征求各地反馈的意见,形成同一的判决依据,在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官应立足法条制定的初衷,合情合理进行判决,并向当事人做好法条释明工作。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