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分享到:
作者:童建荣  发布时间:2013-03-22 09:30:05 打印 字号: |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于在该法条中未提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部分法院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样的判决导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加重民事审判压力,也不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和赔偿款的执行,加深了被害人的创伤。同时,因被害人得到的赔偿金过少,易在社会上产生“人命不值钱”的负面影响,催生信访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理论上系民事诉讼性质,其民事判决的实体法要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程序方面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用最快、最便捷的方式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不是以此程序来否定被害人的某些权利,比如取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无论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应得到同等保护,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弃除“重刑轻民”、“附带”思想,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伤残、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实现法治的统一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来源:荷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