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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处理法院审判权与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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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长征   发布时间:2013-03-18 09:44:12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制度。而公开审判的内容之一就是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这规定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监督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案情和审理情况进行报道,但如何处理法院审判权与新闻采访权及公众的知情权的关系,是各国立法面临的共同问题。一般而言,各国都对新闻媒体报道审判活动做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例如,在美国,新闻媒体不适当地进行新闻报道,干扰法院的审理工作,可被视作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

  3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时要求,今后要更加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活动,敞开大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阳光司法。法院审判权与新闻采访报道权之间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项原则来理解这一关系:

  首先,新闻媒体采访法庭审理,应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准许采访,并对采访工作给予适当安排,便利采访活动,对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告知新闻媒体不得采访报道。

  其次,新闻媒体采访法庭审理,应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审理的正常进行。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应听从法庭的指挥,以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的方式进行采访。例如,不得在法庭上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发问等。违反法庭纪律,审判长有权予以警告、制止或将其逐出法庭。

  最后,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应坚持客观的原则,如实报道审理过程。在法庭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之前,不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及如何适用法律随意下结论并予以报道。否则,便构成所谓的“新闻审判”,给审判人员、当事人、证人等造成很大的压力,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和正常判断,干扰法庭正确行使审判权。法庭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如新闻媒体认为审判中存在错误或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可进行报道或评论,或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行使舆论监督权。

  当今世界已进入新媒体时代,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一起普通案件可能在网上掀起舆论风暴。对此,要求法院干警,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就要既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特点的研究,又着力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和政府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社区网等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