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立法部门在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它以立法形式及时巩固了司法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其中,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是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正后的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初级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小额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的程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它具有以下特征:一、追求低成本和高效率,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二、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三、程序简便易操作,一般不允许反诉、上诉,可以缺席判决;四、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职权较大,自由裁量权得到积极发挥。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中矛盾突发,审判实践中小额诉讼标的案件的数量一直高居不下,基层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和维稳压力与日俱增。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既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仅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二、适用的案件类型仅限于简易程序中的一部分案件,即涉及钱债纠纷的案件;三、对“小额”具体标准的界定,采取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允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标的额标准,从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的现有工资水平来看,在12000元左右;四、该程序是强制性的,不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五、采取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行使自己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