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因感情破裂,多数会选择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这类案件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比较受婚姻当事人欢迎。但是,应当注意到,达成离婚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并提起诉讼占到一定比例。统计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今受理过的相关案件,发现这类案件虽然受理的数量少,但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又需要组织审判力量进行再处理,浪费了司法资源。
通过统计分析,行政调解协议离婚后引起的反悔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婚姻当事人针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内容反悔的比例高,占到90%。对协议离婚其他内容反悔较少,占到10%。三年所受理案件中,针对财产案件全部针对房产,具体表现形式为:不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腾退房屋;不作为方往往再提出补偿、重新分割,其亲属(案外人)提出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等诉求;
二是婚姻当事人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内容反悔的理由表现为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宣告协议无效;
三是婚姻当事人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内容反悔主体以男性当事人占多,但起诉一方往往女性占多,这也反映出女性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合同中有人身内容,也有财产内容,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由于该合同不具有执行力,这也是引起当事人反悔形成诉讼的主要原因。为预防此类纠纷的重复发生,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等财产的处理,应当注意区别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原则上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必须与家庭成员协商达成一致。所以,必须注重对协议当事人相关证据的审查,询问,必要时进行调查,一但发现存在疑问,应当中止协议的审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可建议对这部分内容另行诉讼处理。
二是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离婚协议应注重审查是否自愿所达成,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无效等情形。协议只能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应当停止进行审查,建议进行诉讼处理。
三是建议在婚姻登记机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涉及财产内容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出具调解协议,然后,再告知协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不需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申请法院执行。这样处理,可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