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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可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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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姣  发布时间:2012-10-18 11:35:37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可将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是购车人自愿购买的保险险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且两个险种是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时,法院是否可根据受害人的诉求,在同一诉讼中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合并审理?

  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侵权之债,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之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两者是一起处理还是分开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笔者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合并审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将两种不同的险种合并审理于法有据;其次,这种诉的合并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国家的司法资源;最后,在合并诉讼时,既可做到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一同划分清楚,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也可较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