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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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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蒋坤学  发布时间:2012-10-18 09:50:4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基本形式表现出来。缺乏应有的形式要件,则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2011年8月15日,原告之夫周某经介绍跟被告公司的施工员戴某达成口头协议,以个人名义承揽被告承建的宋家桥廉租房14栋、15栋的内墙瓷片张贴,报酬按每平方米17.5元计算,不按月给付,做多少给多少,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不管周某请多少人做事,能按时完工就行。其后原告随其丈夫周某到工地从事其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的宋家桥廉租房内瓷片张贴工作,在工作期间,不需要遵守被告的工作规定,上下班可以自己做主,工资由周某从戴某处结算后再平均分配,不由被告发放,不按月给付,做多少给多少,按平方计算。2011年8月19日上午,原告在宋家桥廉租房14栋拖瓷片上六楼,进外架时因踩烂模板掉下受伤。伤后,原告到株洲中医伤科医院治疗,后于2011年11月13日出院。2011年11月21日,原告的伤经株洲市公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捌级伤残。2012年1月30日原告等人就是否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与被告发生分歧,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裁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关系的形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基本形式表现出来。缺乏应有的形式要件,则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随丈夫到工地从事其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的内瓷片张贴项目,与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取得报酬的方式是随做为承揽人的丈夫按平方米结算,故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代表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而原告是随丈夫到工地从事其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的内瓷片张贴工作,不需要遵守被告的工作规定,工资也不由被告发放。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荷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