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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纠纷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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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2-10-16 11:31: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县城某繁华路段购买了一处三层楼的房产,然后进行对外出租。甲、乙、丙三人分别承租第一、二、三层经营超市。三人约定,在某日选择同一时间开业。开业时,甲、乙、丙三人均采取了在超市外屋顶燃放鞭炮的庆贺方式。王某在现场观看时,被鞭炮炸伤眼睛。事后,王某认为其伤情系甲燃放鞭炮所致。在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甲作为超市经营者,负有警告指示、危险管理等义务。被告甲疏于对燃放鞭炮所引起的危险进行管理,应对造成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案由可确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该案移送业务庭室后,经审理,原告起诉被告甲的证据不足。同时,查明上述三家超市经营者同时燃放鞭炮的事实。

  该案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从案件事实查证情况看,甲、乙、丙三名经营者燃放鞭炮的行为已转化至共同危险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属于物件损害责任。他们只有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对造成原告王某的治伤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实际上,该案不论何种情况,均属特殊侵权。但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转化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原告王某可以变更法律关系继续诉讼。案件承办人应告知原告王某可以选择,原告王某选择后者时,可以要求甲一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甲、乙、丙三名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