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和黄某于201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生育男孩刘甲。刘乙(1963年出生,农民,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系刘某之父,黄某某(1965年出生,农民,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系刘某之母。
2012年7月3日,刘某在贵州某机场的工地上干活时不慎堕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机场给付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75万元。刘某死亡后,其父母为其出殡及偿还生前债务共支出各种费用5万元。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和刘甲将刘乙、黄某某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方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等,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
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贵州某机场赔偿给刘某亲属的75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为刘某所花丧葬费、生前债务和必要抚养人生活费外,在刘某的妻子、儿子、父母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本案中,刘甲为必要抚养人,刘乙和黄某某没有达到法定的被抚养的人的年龄60岁和55岁,不应认定为必要抚养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丧葬费5万元和刘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外,结合上述应考虑的因素,对剩余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在黄某、刘甲、刘乙、黄某某四人之间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