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同为某村村民。被告王某在村公路边上开了一家南杂和日用品商店。同时,被告王某为扩大经营范围,在店内又摆设了几桌麻将,供周围的村民进行娱乐,另外考虑到购物者和娱乐者带小孩的多,被告王某又在商店外摆放了一台供儿童游戏使用的玩具车。原告李某经常在母亲张某的带领下到被告王某处打麻将。2012年7月8日,张某带原告李某到被告王某处打麻将,原告李某则在玩具车上玩。原告李某在玩的时候,右手拇指误入玩具车右则一裸露的孔内,被孔内链条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李某准备诉讼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法院在审查立案时,考虑到被告王某在村公路边上开办商店,在店内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该场所可确认为公共场所。被告王某作为场所经营者,负有警告指示、危险管理等义务。被告王某疏于对设备进行管理,应对造成原告李某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案由可确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该案立案后,被告王某提出答辩,认为造成原告李某伤害的后果系案外人某公司所生产的玩具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所致,故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该申请请求能否支持,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加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瑕疵,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追加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原告李某起诉的法律关系与被告王某申请追加的理由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侵权依据的事实也不同,被告王某在前案中承担责任后,可依合同纠纷,提起产品质量之诉。
分析意见: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依据原告李某起诉的事实、主张的法律关系将案由确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被告王某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系对玩具车这一设备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使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能。如果造成这一玩具车存在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能的事实系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则可初步认为,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可追加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特殊情况下,导致两者之间出现阻断的原因,如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人,提供证据已证明其已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或者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已认可该产品质量的,该某公司则不承担责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则不应当追加。对于后种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强调申请方的举证责任,必要时,也可请某生产公司到法院来参加是否进行追加当事人的听证会,在会上,某生产公司也可以举证,然后法院视情况作出通知是追加还是驳回。
申请追加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最重要的特征即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联系,这种联系在本案中体现在负有赔偿义务上直接造成。法律关系不同不是禁止追加的理由。
法律设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诉讼,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第二种意见其中理由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诉讼,没有必要。
综上,第一种意见基本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