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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立案的合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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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2-08-15 10:40:51 打印 字号: | |
  立案的合与分,是在立案工作中经常遇见到的情形,指的是立案时是将原告起诉的案件作一个案件立,还是拆分作为数个案件分开来立。那么,立案合与分的具体标准该如何掌握呢?

  首先,必须认识合与分在民法法律理论上的具体特征。立案的合体现在起诉案件事实所反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单一,特别注重是不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出来,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存在同一类型的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立案的分体现在起诉案件事实所反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须认识合与分在民事诉讼法律理论上的具体特征。立案的合体现在虽然当事人有多个,但是诉标的只有一个,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立案的分则表现为诉讼标的存在为多个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原被告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型的诉讼,作为个案分开来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像这类案件,作为合案来立,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也愿意。当事人不愿意合并审理的,则应当将该案分开审理,这里讲的分开是指分开审理,不是指分开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分开立案的作为合案来立的情形如何处理。主要表现形式为当事人有多个,法律事实属于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相同的诉讼标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类型的立案,还是符合立案条件。它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符合受诉法院管辖。对这种情行处理方式为可分开审理,在一个总案号并设立分案号的情况下,分开单独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分开立案的作为合案来立、并作出一个判决的情形,至少带来如下弊端:对同一判决结果而言,涉及部分事实当事人上诉,而涉及另外部分事实当事人不上诉,像这种情形,该如何确定定效力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种情形处理,应特别慎重。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