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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能否作为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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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慧  发布时间:2012-08-13 08:44: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株洲县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魏某今年74岁,妻子早年去世,膝下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现魏某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需儿子赡养。魏某一直随小儿子生活,并由其儿子儿媳照料至今。大儿子对父亲不管不问,并以历史账务未清算为由不尽赡养义务。一气之下,魏某将大儿子和大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赡养费每月200元。

  [分歧]

  关于魏某可否将大儿媳列为共同被告,立案庭与民一庭存在两种意见。

  立案庭意见认为:魏某的大儿媳没有履行协助赡养义务,故应将其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民一庭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所以不能将其大儿媳列为共同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将子女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子女结婚成家后,受其配偶的指使,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将子女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容易喧宾夺主,弱化、减轻不孝子女的责任,这与我国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所以,魏某只能起诉大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列大儿媳为共同被告。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