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立案庭立案时经常遇见,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往往对该类案件要求起诉原告当事人一方在起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正常情况下,立案人员审查的着重点在于结婚证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照片等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同类信息是否相符,如相符则可以立案。不相符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讲的所谓瑕疵离婚案件问题就出现在结婚证及身份证上所记载的信息不相符的情形。
瑕疵离婚案件可分为一般瑕疵离婚案件和重大瑕疵离婚案件。
一般瑕疵离婚案件在立案中的表现形式为结婚证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同类信息细微差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有的两者名字相同,但身份证号码有差别;有的身份证号码无差别,但两者名字有差别;有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均有差异,但照片相同,属同一人。其特征为结婚证上婚姻登记的主体与现实婚姻生活中的主体一致。
重大瑕疵离婚案件在立案中的表现形式为结婚证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婚姻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记载的同类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体现在前者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全部或部分是虚假的。其特征为结婚证上婚姻登记的主体与现实婚姻生活中的主体不一致,实际还存在一个虚假的主体。
一般瑕疵案件出现的原因就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粗心所致,责任不在婚姻当事人。
重大瑕疵案件出现的原因首先是婚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另一原因是婚姻登记机关仅拘泥于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简单审查。而不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一般瑕疵离婚案件的立案处理,我们在立案时不能简单的以结婚证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同类信息有差异而拒绝立案,采取的办法就是让婚姻登记机关或公安机关纠错或作出说明即可,瑕疵立案的情形消失,即达到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
对重大瑕疵离婚案件的立案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此种情形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错误,因为不符合民诉法立案的条件,要么原告与所诉案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要么被告不明确。第二种观点作行政案件处理,符合行政案件的特征。因为婚姻登记行为属法律行为,一经登记,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婚姻登记资料,可导致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可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