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炎陵县法院受理的一方在外打工或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打工者长期不在原住所地生活,当他们在原住所地涉诉成为案件当事人时,就大大增加了法院送达的困难,于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便成了多数情况下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结合实际正确适用公告送达,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等,对于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作出了公告送达的规定。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与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送达,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财产继承,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该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当事人即使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财产等进行救济,但其婚姻关系却不再具有逆转性,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长期“案结事不了”,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审理离婚案件要慎用公告送达。
一要严格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条件。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一方面应要求其提供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同时深入当事人家中,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在法庭上出示。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笔录相结合,审慎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二要规范公告发布的审批程序,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拟写公告文书,由审判长或庭长签字后交由主管院长审批,制作公告。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公告统一由一个部门进行集中发布,这样既便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避免因业务庭自行发布公告产生周期较长、收费标准混乱等问题。
三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另外,也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水平。
四要加大欺骗公告离婚处罚力度。有的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欺骗法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法官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钻“公告送达”的空子。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因此,建议加大对实施欺诈离婚行为的当事人予以严惩。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制裁。同时,给受害方设置一定的救济方法,比如可以对婚姻效力以外的部分申请再审,由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