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各级法院,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如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案件缺席审理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一般说来,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有效解决,而缺席审判则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一、婚姻法关于必须调解规定难以落实。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看来,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问题是,当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未到庭应诉,则根本不具备调解的条件或可能。
二、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
三、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对策:
一、 庭前调查及准备工作要做好。我们应尽量争取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及书记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能够电话联系到的当事人,应该弄清楚不来出庭的原因,告知他不出庭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判决标准界定要严格。该类案件由于在审理时,被告既未到庭答辩,又不能提供证据,法官难以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因此,应该严格审查离婚目的的真实性,认真核实被告不落不明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于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该类案件开庭后不要急于下判,庭后找到被告及其父母询问其对离婚及子女财产的意见,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可能调解结案。若调解不成,再结合双方的陈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离与不离。
三、子女抚养处理要妥当。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来抚养,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对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原告若同意抚养子女而主张小孩抚养费的,应做原告工作让其放弃抚养费的主张,并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抚养费。
四、财产分割判决要慎重。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审判人员难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不但有原告的陈述更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做出判决,对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足够充分证据的财产才能下判,否则不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