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以实现程序上救济的制度。具体而言,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权属异议两种形式。执行异议审查作为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对于监督执行权的行使,纠正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等原因,这一制度在具有实施过程中确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审查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
根据笔者的执行工作实践,当前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审查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善,审查过程无法可依现象突出。当前执行异议审查所依据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法条内容比较简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零散,对执行异议审查的具体程序性,诸如对异议举证、执行听证的引入等问题规定欠缺,造成了相应的立法空白,无形之中给执行异议审查造成了困难。
二、执行异议审查的机构不健全。根据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但是由于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比较突出,执行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特别在中西部地区,这一问题尤为突显,往往整个执行机构也只有几名执行人员,如另行成立执行裁判庭将使案件执行人员更为匮乏。再加上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不多,一年下来也只有几件或十多件,设立单独的执行异议审查机构造成了对法官资源的浪费,这也成为了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不完善的重要原因。因此,许多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再临时指定人员进行审查,客观上造成了异议审查的权责不明,审查过程往往流于形式。
三、执行机构具有审判资质的人员不足,执行法官欠缺。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的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执行机构在人员配备上与审判机构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加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执行机构法官数量偏少,不少地区执行局不能组成完整的合议庭进行案件进行评议、讨论,更别说再另行组成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了。人员配备上的欠缺,也是法院正常开展执行异议审查的客观障碍之一。
四、异议审查的机制不完善。由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不完善,执行异议案件本身数量不多,相关办案人员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欠缺,导致执行异议审查未能形成固定的长效机制,进而致使该类案件组织程序较为杂乱。再加上与此相应的该类案件评查机制不完善,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故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超期、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案件审查质量不高。
执行异议审查的不规范导致该制度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法院也不能通过该制度对自身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纠正,不利于执行权的科学规范化行使,同时也违背了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为更为有效的维护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权的正当化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进高效、有序的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形成。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健全执行异议审查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使执行异议审查全面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必要时,可由高院针对本辖区的执行异议案件作出暂行性规定,进行尝试,待相关经验较为成熟时,再将其有效的实践成果加以推广,从而形成较为全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二,建立灵活性的执行裁判机构。针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不足、执行法官欠缺的客观实际,由执行局建立单独的执行裁判庭恐难以实现。因此,尝试设立灵活性的执行裁判机构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而言,可由法院相关审判庭、审监庭等部门选定人员兼任执行裁判审查人员,组成常设性执行裁判机构,克服人员不足的障碍。同时也可以避免单独设立该机构所造成的审判资源浪费,促进审判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第三,加大审查人员的培训力度。熟悉执行业务,了解执行程序中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具体的执行程序的操作是正常开展异议审查工作的基础,但实践中要求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均有丰富的执行办案经验恐难以实现,故需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用法律的能力,必要时,可组织执行裁判机构人员与执行实施机构人员定期轮岗,丰富相关的司法经验,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扎实的队伍保障。
第四,完善包括奖惩机制在内的长效机制。针对执行异议审查不规范、程序超期等问题,法院内部应完善相应处理机制,将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纳入法官考评范围,促使法官提高案件审查质量,纠正程序违法,保障执行异议审查的制度价值有效贯彻于司法实践之中,促进民事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