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如何担责
分享到:
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2-04-25 11:23: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胡某事发车辆所投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110 000元;二、由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方造成陈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7 493.67元的50%,计38 746.84元(未扣除被告胡某已给付的4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上午,陈某某在S211线株洲县南阳桥乡三望冲村南竹山组路段拖拉着人力斗车在道路右侧边缘通行时,被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某摔至道路中间后被被告胡某驾驶的客车右边轮胎碾压致死(同年9月2日埋葬)。后经株县公交认字(2011)第5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陈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胡某和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7日24时止。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另查明,客车系被告胡某从张某某处受让所得,但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

  对孙某某应负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宋某某等人表示放弃追究。

  原告宋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均系农村户口,从2009年至事故发生前已在株洲县渌口镇原告陈某某处居住生活二年,期间,主要依靠原告陈某某生活。

  受害人陈某某夫妇共生育女儿四个,其中已作为原告起诉的除外,另两个女儿均向本院表示放弃权利,其权利由参与起诉的三原告行使和享有。

  法院已通知孙某某可依法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孙某某及其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表示放弃对被告胡某、某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胡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陈某某不负责任,故民事责任可据此按份确定,孙某某应负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方表示放弃追究,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的一项法定义务,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110 000元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客车系被告胡某从张某某处受让所得,但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0 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胡某及孙某某依责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孙某某应负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方表示放弃追究。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