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从株洲县的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出发,针对株洲县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2010年3月13日,原告张某在株洲县某医院实施剖腹产,新生儿评分为满分。6小时后,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导致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先天性肺部发育不全。大批家属及村邻找到医院,经淦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彻夜不眠组织调解,医患双方于第二天早上达成协议书,医院按照协议补偿了原告28000元。数月后,张某不服,诉至株洲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书,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医院加付4000元的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马上赶到现场,并彻夜不眠进行调解,而且成功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这种非诉讼的解决模式并没有最终解决纠纷,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没有申请司法确认,从而仍然形成诉讼。该案庭审经人大代表旁听,引起较大反响,普遍对调解人员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感到遗憾。
刘某与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肖某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事后,刘某以调解协议上签名系其父所签、其本人并不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等另行给付赔偿款12万元。后经法院调解,肖某等另行赔偿刘某7万元。
类似这种调解协议由亲属或他人代签的情形很多,很多有调解功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竟不知道亲属代签无效,没有要求代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此造成很多调解工作成果功亏一篑。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加以规范。这就使得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具体运作中,基本依靠各地方、各领域的经验总结以及各级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据相关资料显示,株洲县的调解组织共达到380个,调解员近2000人,这个庞大的调解系统每年处理的群众纠纷大大小小的不少于4000起。部分调解人员缺乏开展调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容易出现“和稀泥”、“乱许愿”甚至激化矛盾的现象;有的基层调解人员只凭“老经验”和乡规习俗处理纠纷,调解质量不高,甚至出现“违法”调解。
诉前调解缺乏制度和经费保障,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诉前调解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一些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由于受地方经济条件的制约,尤其是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缺乏经费保障,参与诉前联动化解纠纷的部门没有得到财力支持,无法落实最基本的误工、车辆补助,难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监督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同时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的协调及其与司法之间的衔接。
其次,加强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加强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将调解工作成绩作为是否继续选任的依据,对现有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筛选,剔除政治素质不高和工作水平低下的人员,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加强经费保障。党委、人大、政府要将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确保诉前调解人员的交通通讯补助及非公职调解人员的劳动报酬。同时,对从事诉调对接人员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