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中小企业日益增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从而导致涉企的执行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涉企案件具体可分为企业为申请人的案件和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两种类型,企业为申请人时,由于不会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故与一般案件执行并无太大差异,故不再赘述,而企业为被执行人案件,由于企业自身生产方式、盈利能力、财产状况等都与自然人有着明显的区别,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企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其自身特点合理的采取执行措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据相关统计,近年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般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二到三成左右,经济发达地区比重更高,其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企业融资借贷纠纷和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在执行企业的过程中,法院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的采取执行措施,实现保民生和促发展的统一,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涉案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工作原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仅涉及到其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也涉及到该企业众多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问题,因此在处理涉企执行案件时,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尽快的实现,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努力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
第二,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作用,在执行涉企案件过程中,尽可能的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避免因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而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在必要时,法院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工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和解过程,促进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实现互利共赢。努力化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最大可能的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合理的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在采取查封、拍卖、冻结、扣划、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不当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的生产经营困难。对有转移财产可能的企业,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对暂时资金困难、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时,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并且原则上不对该厂房、设备进行拍卖、变卖,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执行过程中,合理的运用执行担保制度,在企业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又急于行使债权时,敦促被执行人签订执行担保协议,为申请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从而争取到法院对企业的暂缓执行,为企业赢得生产发展的契机;同时对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慎用冻结、扣划措施,避免因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不当导致企业的倒闭停业。
第四,灵活运用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制度。企业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裁定追加企业主或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发现其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以追加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积极与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沟通,争取其支持。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许多被执行的企业都可能是当地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其与政府各部门联系紧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使其共同参与到涉企纠纷案件的执行中来,无疑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处理涉企纠纷案件中,办案人员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发挥法院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能,化解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