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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的权利能否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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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梅元  发布时间:2012-02-17 12:44:4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某广播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打击盗版的权利”转让给某出版公司。同年7月,某出版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某商户的侵害作品发行权之诉,对某商户未经授权,擅自发行某广播公司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某出版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打击盗版的权利能否单独转让?

  【打击盗版的权利属性分析】

  1、什么叫盗版?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盗版物通常包括盗版图书、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等。

盗版俗语又称“D”版,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盗版的反面即正版,目前流行的山寨版涉及领域要广一些,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领域,其内涵要远大于盗版。

  2、民事权利救济的本质。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正如法谚“无救济,无权利”所述,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由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依据一定程序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定有救济,无法获得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也叫原权、第一性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基础权利而言,它是派生权利,系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第二性权利。但是民事权利救济又不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而是任何一项能够被称之为“权利”的东西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内涵。

  3、打击盗版的权利不是一项具体的著作权,而是一种民事权利的救济。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自身创造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十六种具体形式,包括四种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十二种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上述是十六项具体的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基础权利,盗版行为侵害了这些基础权利,所以为法律所禁止,要进行打击,故而打击盗版的权利并非一项具体的著作权,其实际上系基于上述基础权利而派生的第二性权利,是依附于基础权利而存在的,是权利人因为自己的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途径,打击侵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方式。

  【结语】

  既然打击盗版的权利系一种民事权利的救济,是每一项民事权利中的应有之义,而非一项具体的著作权利,在没有任何实质的著作权转让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打击盗版权利的转让之说,试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前述某出版公司因为不享有实际的著作权属,其诉讼请求也被驳回。不过,打击盗版并非一定要著作权人亲自去实施,该权利不可以转让,但完全可以委托他人实施。
来源: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