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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存在履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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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忠  发布时间:2012-02-16 09:25:3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炎陵法院共受理了32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有18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又因赔偿方不兑现,受害者迫于无奈只有到法院起诉的案件。案件通过诉讼后确立执行力,受害者权利最终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才得以维护。但从起诉、开庭到结案,这个程序下来一般都要用上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导致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救济受害者,这显然与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严重不协调。例如:该院判决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与被告邱某在交通警察部门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拖欠一直不履行,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进行赔付。在审理过程中,该案被告一直逃避责任,不肯应诉,造成两个月后才判决结案,更给后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该调解协议虽是在交通警察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但却仍毫无强制执行力,也没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与司法审判程序的衔接机制明文规定。在这社会诚信力度滑坡的时代,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尤如镜中花,水中月,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尽量避免经过国家行政机关调解之后,因当事人不履行,逼迫当事人起诉使该案重新回到原点,耗费又耗时,增加司法成本现象的发生。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都知道三大调解的职能,扩大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案件的便民措施。增强当事人道德诚信度,让当事人自觉履行其赔偿义务。

  二、完善调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虽然明确了调解协议可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只限定于人民调解协议,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等行政调解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可进行司法确认。因此,要提高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必须及时附于其协议的可执行力。其途径是完善《人民调解法》,规定行政调解可进行司法确认,给予执行力,在对方不履行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对方财产转移情况的发生。

  三、强化保险意识。赔偿方在达成协议不愿意履行大部分是因为该车辆没有交纳交强险等原因所致,造成当事人无力赔付。加大保险宣传,让广大车主、驾驶人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购买保险,减低个人的责任风险。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