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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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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小玲  发布时间:2012-02-15 09:30:27 打印 字号: | |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速裁这一特殊审判形式,是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其特有的司法诉讼价值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作为一种新型审判形式,速裁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速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1、速裁制度的定位

  推行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是希望通过速裁改革,将现有的司法审判资源分配再优化、使用更合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缓解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速裁本身看,速裁机制是我国司法制度领域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制度,应进一步挖掘速裁的生命力,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从而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2、速裁机制的认知

  速裁案件的受理标准与非速裁案件并无差异,有的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排斥心理,对速裁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存在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慎重处理。有的当事人因在速裁机制中无明显受益,也要求15天答辩期满、严格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不恰当地提出管辖异议等,以达到排斥速裁之目的。由此而限制了速裁机制的运行。

  3、速裁制度的改革

  速裁的改革多集中在庭审程序、法律文书、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内进行的变动、尝试,对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裁本应带给他们的实质上的司法利益和特殊。要发挥速裁的作用,体现速裁的优越性,必须进行深入性的改革。

  二、速裁制度完善建议

  1、速裁制度的法律地位

  速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抑或是替代关系,速裁制度需在立法上融入国家法律,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

  2、加快流转速度

  速裁机制可采取听取被告方对纷争事实的意见、告知其举证责任及期限等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征求其是否按速裁程序处理,缩短审理期限。通过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地址确认方式简化送达,在送达时听取调解意愿缩短审限,引导当事人选择速裁机制。速裁组调解不成或不能及时调处的案件限期与审判庭及时交接。制定弹性工作制度,对案件需在八小时以外的送达、开庭等实际情况,可采取预约、节假日时间,以方便当事人诉讼。

  3、建立和解的确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依据该规定,建立和解的确认制度。即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并予确认,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对纠纷发生后,将纠纷提交基层调解组织,由基层调解组织或者第三人介入,对双方的争议事实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基层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在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并予确认,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4、建立涉弱群体诉讼案件专人审理制度

  对赡养、继承、婚姻等涉弱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涉及弱势群体诉讼案件速裁组并指派专人审理制度。在法院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一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即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立案,一经立案,排期开庭,及时审结,尽快执结,力求使执行事项尽快兑现。此外可以享受司法救助政策的,依照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实行“减、缓、免”,让困难群众没钱也能打得起官司,坚持速裁速结,使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5、成立小额标的案件速裁组

  基于小额诉讼与速裁机制独立的程序价值,从速裁中分离出一部分小额诉讼案件,派专人审理,并建立特有的收费标准、证据规则、协议确认制度等。速裁程序中,调解(和解)或是快速解决纠纷是其首要方式和目标,针对速裁案件的时效性、针对性、保护权益的快速性,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证据适用指导规则,指导速裁办案。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