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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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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义良  发布时间:2011-12-23 09:34:29 打印 字号: | |
  律师代理费是诉讼成本之一,而且是主要成本,案件审结后该由谁来承担颇受人们关注,但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委托人自行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论上人们对律师费的承担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于加大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可使原告慎重使用诉权,不致滥用;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义务方主动履行其义务,因为他如果不主动履行,权利方起诉至法院后,他将承担更大的责任;(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笔者认为,对律师费的承担应视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别对待,不宜搞一刀切模式。

  一、在合同之诉中,律师代理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律师代理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担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的效力和内容,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但在大多数合同中,很少有就将来引发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如何承担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在侵权之诉中,权利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为保障其完整、合法的民事权益,而非部分、有限的民事权益,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当视为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侵权之诉中,诉讼的产生往往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换言之,如果没有侵权发生,以被侵权人而言,诉讼就不会发生,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损,因此被侵权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完整的民事权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就应视为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部分而被法律所保护。值得一提的是,侵权之诉不同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往往是被侵权人无法或难以预料的突如其来的事件,被侵权人可能残疾、有可能长期住院,无法或很难参加诉讼,限于其本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法律知识水平等,不得不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案件中,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本人获得最大值的利益,而非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也不象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那样明显,如离婚案件中,责任很难正确区分,法官的判决亦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自由心证”,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当事人为参加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应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而支出的,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诸如侵权之诉中损害事实的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中,未曾有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其参与诉讼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的性质与此相似,因此,无法由对方承担。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瑾